朝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朝縣檢刑檢刑訴〔2020〕178號
被告人紀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3211961********,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朝陽縣**鎮(zhèn)**村**組0256號。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朝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由朝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朝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紀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年12月1日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9時許,被告人紀某某在位于朝陽縣**鎮(zhèn)**村光伏發(fā)電建設施工現(xiàn)場不斷干擾、阻攔施工正常進行,并拒絕配合在場執(zhí)勤民警的工作,在執(zhí)勤民警對其的行為進行制止時,紀某某將南雙廟派出所民警孫某某咬傷。經(jīng)燕都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孫某某右肩胸交界部位咬傷診斷成立,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020年11月27日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紀某某賠償孫某某人民幣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戶籍證明、門病歷等;2.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3.證人趙某某、張某某、劉某某、石某某、邱某某、李某某證言4.被告人紀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朝陽燕都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6.視聽資料:光盤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執(zhí)行公務,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一、五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紀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朝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白麗梅
???????????????????????????????檢察官助理:閆明
2020年12月2日
附注:
1.被告人紀某某現(xiàn)于居住地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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