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0〕Z142號
被告人紀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3211965********,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路**號街坊**號樓**單元**號,住東勝區(qū)**小區(qū)**區(qū)**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紀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時許,被告人紀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二完小附近的“**燉菜館”,因酒后言語不和發(fā)生爭執(zhí)。后紀某某用酒瓶、凳子等毆打被害人王某某,致王耀靜鼻部、左胳膊受傷。經(jīng)鑒定,王某某鼻部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紀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呼畢圖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紀某某現(xiàn)羈押于東勝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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