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左檢一部刑訴〔2020〕Z281號
被告人紀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4221960********,漢族,無文化,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巴林左旗,現(xiàn)住: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巴林左旗**鎮(zhèn)**村,無前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被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紀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8月03日至2020年08月07日期間,被告人紀某某多次到巴林左旗**鎮(zhèn)**公司實施盜竊,經(jīng)巴林左旗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鑒定,盜竊物品總價值人民幣1037.20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08月03日11時許,被告人紀某某駕駛藍色電動三輪車到**公司盜竊鐵架子一個。經(jīng)鑒定,被盜竊的鐵架子價值人民幣10.4元;
2、2020年08月04日6時許,被告人紀某某駕駛藍色電動三輪車到**公司盜竊C型鋼一根。經(jīng)鑒定,被盜竊C型鋼價值人民幣150元;
3、2020年08月05日5時許,被告人紀某某駕駛藍色電動三輪車到**公司盜竊羊槽子一個,經(jīng)鑒定,被盜竊羊槽子價值人民幣200元;
4、2020年08月05日11時許,被告人紀某某駕駛藍色電動三輪車到**公司盜竊羊槽子一個,經(jīng)鑒定,被盜竊羊槽子價值人民幣100元;
5、2020年08月06日11時許,被告人紀某某駕駛藍色電動三輪車到**公司盜竊方鋼三根,經(jīng)鑒定,被盜竊方鋼價值人民幣150?元;
6、2020年08月06日18時許,被告人紀某某駕駛藍色電動三輪車到**公司盜竊C型鋼一根,經(jīng)鑒定,被盜竊C型鋼價值人民幣150元;
7、2020年08月07日11時許,被告人紀某某駕駛藍色電動三輪車到**公司盜竊鐵管三根,經(jīng)鑒定,被盜竊鐵管價值人民幣100元;
8、2020年08月03日至2020年08月07日期間,被告人紀某某駕駛藍色電動三輪車到**公司盜槽鋼一根、鐵灶一個、兩張半張彩鋼瓦、多根廢舊鍍鋅管、方鋼管頭,經(jīng)鑒定,被盜竊槽鋼價值人民幣120元;被盜竊的鐵灶、彩鋼瓦等廢舊物品價值人民幣56.8元。
到案后,被告人紀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經(jīng)巴林左旗公安局扣押后已于2020年10月22日將全部被盜物品返還**公司,被告人紀某某取得了**公司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到案經(jīng)過、證據(jù)保全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發(fā)還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巴林左旗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諒解書、常住人口詳細信息;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甲、尤某某、史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紀某某的供述;5、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光盤兩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紀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紀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紀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陶景瑞
檢察官助理:聶彥欣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诰幼〉兀?/span>
2.案卷材料兩冊;
3.隨案移送光盤兩張;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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