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開檢公訴刑訴〔2020〕3677號
被告人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841970********,漢族,初中畢業(yè),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揚州市高郵市**鎮(zhèn)**村**組**號,住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路**小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鄭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鄭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3時許,被告人萬某某飲酒后駕駛豫AU****號轎車,沿鄭州市榆林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鄭東新區(qū)運動場東路交叉口處時,與沿運動場東路由南向北行駛的被害人趙華鑫駕駛的豫AD****號轎車相撞,后又被害人謝繼民駕駛的豫D7****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使三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經抽血檢測,萬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94.93mg/100ml,經認定,萬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萬某某已賠償被兩被被撞車輛維修費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登記表、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查獲經過、到案經過、情況說明、機動車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110報警記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2.血醇鑒定意見;3.被害人趙某某、謝某某陳述;4.現場勘驗筆錄;5.被告人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萬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裴景珂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萬某某現已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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