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劉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2241977********,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籍貫河南省開封市,住河南省開封縣**鎮(zhèn)**村**號。因盜竊,于2016年10月25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賭博,于2017年4月12日被中牟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盜竊,于2019年6月14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龍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于2019年7月19日經本院不批準逮捕,并于次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龍子湖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龍子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3時許,被告人劉某甲將被害人劉某乙停放在鄭州市鄭東新區(qū)白沙鎮(zhèn)郵政儲蓄門口“亞馬遜”牌兩輪電動車盜走,對該電動車進行拆解后,將車架丟棄,并以225元的價格將該車電瓶賣掉。經鄭州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該亞馬遜牌兩輪電動車價值800元。
2019年6月6日4時許,被告人劉某甲駕駛豫A*****牌面包車至鄭州市北三環(huán)與索凌路交叉口向北200米左右路東,將被害人鄧某某的雷爵牌兩輪電動車盜走。經鄭州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該雷爵牌兩輪電動車價值400元。
2019年6月8日4時許,被告人劉某甲駕駛豫A*****牌面包車至鄭州市花園路國基路交叉口西南角黃河建工大廈門口,將被害人余某某的邦馳威牌兩輪電動車盜走,對該電動車進行拆解后,將車架丟棄,并以270元的價格將該車電瓶賣掉。經鄭州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該邦馳威牌兩輪電動車價值14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甲被傳喚到案。劉某甲已賠償劉某乙、鄧某某、佘某某并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劉某乙、鄧某某、佘某某的陳述;3、鑒定意見;4、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現場照片、諒解書、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盜竊公私財物,多次盜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喬蘋蘋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取保在家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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