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羅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1811970********,漢族,小學文化,個體經(jīng)營者,住湖北省麻城市**鎮(zhèn)**街**號。因犯賭博罪,于2014年 4月16日被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八萬元。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7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街**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經(jīng)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補充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兩次(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自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間,向某某(已判決)伙同熊某甲、何某某(在逃),在武漢市新洲區(qū)邾城街勝英村英灣、紅峰村劉皮田灣、紅峰村水家田灣、劉六村附近板栗園、顧崗村李家塘勝灣、三店街黃崗蔡大塘灣、舊街街楊家山村長家山灣、舊街街汪山村汪家山灣等地,用竹竿搭建塑料篷,擺放條桌板凳和賭具,開設賭場,組織新洲、黃陂、黃岡等地賭客,以搖骰子猜單雙的形式進行賭博。上述賭場為白場,下午進行,每次參賭人員少則三、四十人,多則近百人,一般一百元起注、上不封頂。賭場通過“打缸子”、“坐點子”等方式抽頭漁利。賭場為參賭人員提供賭博場所、賭具、放碼、餐飲、香煙等服務,并安排人員招攬、接送賭客、登記車輛、看場放哨。向某某等人為逃避打擊,經(jīng)常變更賭場地點,并以手機短信的形式招攬賭客的“帶班人”。賭場從抽頭漁利款中向“皇帝”、“水手”、“帶班人”、接送賭客的司機、賭客發(fā)放費用,再支付“釘子”等其他賭場人員工資和賭場運營費用,并給“坐點子”人員一定的分成,余款由白場向某某、熊某甲、何某某等三股東平均分配。白場共開300余場次,抽頭漁利金額逾百萬元。
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伙同程某某、蔡某甲、劉某丙(均已判刑)、姚某甲、李某乙 (均在逃)等人,六人為股東,共投入人民幣42萬元,按白場模式,在上述邾城街勝英村英灣、劉六村附近板栗園、紅峰村劉皮田灣等處開設晚上進行賭博的夜場。夜場每次參賭人員少則二、三十人,多則五十多人。夜場共開近80場次,賬面抽頭漁利金額近數(shù)十萬元,案發(fā)前股東對該款未進行分配。2017年5月底6月初,蔡某甲、劉某丙因對夜場股東未得到分紅不滿而退出,向某某隨后入股夜場。
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人羅某某受向某某等人邀約到白場和夜場當“皇帝”,羅某某伙同榮光付(已判決)在白場搭班子輪流當“皇帝”。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羅某某主動向湖北省麻城市公安機關投案,當日被寄押于麻城市看守所,次日被移交給本區(qū)公安機關。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劉某某被武漢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民警查獲,當日被刑事拘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賭具的照片;2.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刑事判決書、同案犯的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制作的賭場方位圖、扣押清單、賭場部分記帳單、短信記錄、銀行流水明細等書證;3.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指認現(xiàn)場照片;4.證人王某甲、某某甲、石某某、杜某某、某某乙、趙某某、陳某甲、熊某乙、姚某乙、皮光煜、郭某某、林某某、蔡某乙、余某某、鄧某某、陳某乙、黃某甲、黃某乙、王某乙、胡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肖鵑、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陳某丙、袁某某、王某戊、崔某某等人的證言;5. 辨認筆錄;6.被告人羅某某、劉某某及同案人向某某、程某某、劉某丙、蔡某甲、吳國紅、余文功、劉威、黃某丙、邱佑元、向海江、向金華、榮光付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明知被告人劉某某、向某某、熊某甲、何某某等人開設賭場,仍受他人邀約,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二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為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再英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羈押于武漢市新洲區(qū)看守所,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8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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