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香檢刑檢部刑訴〔2020〕291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8211976********,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住三河市**鎮(zhèn)**小區(qū)。因涉嫌盜竊罪,經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決定,202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10821986********,漢族,中專,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住三河市**鎮(zhèn)**莊。因涉嫌盜竊罪,經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決定,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羅某某伙同劉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魯D8****的藍色轎車,在香河縣**小區(qū)曾某某家地下室內盜竊一箱國窖白酒、兩條軟中華香煙、兩條硬中華香煙、兩條蘇煙,后將被盜物品出售;在**小區(qū)于洪某某家地下室內盜竊國窖、五糧液、茅臺、劍南春等白酒10余箱,后將被盜物品出售;在**小區(qū)程某某家地下室內未盜得任何物品;在永清縣**小區(qū)沈某某家地下室內盜竊共計價值19033元的三箱國窖及一箱五糧液,此三箱國窖及一箱五糧液已發(fā)還給沈某某。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羅某某、劉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陳述;3、辨認筆錄;4、價格認定結論書;5、被盜現場照片及現場勘查筆錄;6、發(fā)還物品清單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劉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穎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羅某某、劉某某現羈押于河北省香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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