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雨檢刑檢刑訴〔2019〕1015號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1271996********,苗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順縣**鎮(zhèn)**組**。2017年3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9年7月12日因吸毒被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127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順縣**鎮(zhèn)**莊**組。2014年6月9日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被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19年7月12日因吸毒被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羅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222000********,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19年5月25日因吸毒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覃某某、張某某、羅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覃某某、張某某、羅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覃某某在長沙市雨花區(qū)**路**號**棟**房內容留張某某、王某某、羅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7月7日晚,被告人覃某某、張某某在長沙市雨花區(qū)**路**號**棟**房內容留王某某、向某某、羅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7月4日2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在自己租住的長沙雨花區(qū)**路**號**棟**房內容留覃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向某某四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房屋租賃合同、微信轉賬記錄、酒店消費賬單、現(xiàn)場照片、尿檢報告、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向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覃某某、張某某、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覃某某、張某某、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覃某某、張某某、羅某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某某、張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覃某某、張某某、羅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故建議對被告人羅某某判處七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覃某某判處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柳媚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羈押于長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某、張某某現(xiàn)羈押于長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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