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紹虞檢刑訴〔2020〕1694號
被告人羅某某,曾用名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6821990********,漢族,文化程度高中,上海傲東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住紹興市上虞區(qū)**鎮(zhèn)**村**號。因吸毒于2011年9月7日被上虞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羅某某駕駛號牌為浙DH3****的小型轎車,沿104國道由紹興市上虞區(qū)上浦鎮(zhèn)駛往紹興市越城區(qū),?4時21分許,途經(jīng)紹興市上虞區(qū)曹娥街道多哈茶葉公司門口地段時,與步行橫過道路的被害人鄭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鄭某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羅某某負有事故全部責任。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羅某某向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鄭某某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羅某某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道路交通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唐躍忠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兀?/span>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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