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山檢一部刑訴〔2020〕344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4241967********,漢族,小學文化,出生地湖南省衡衡東縣,住無錫市梁溪區(qū)**邸**號**室(戶籍地湖南省衡東縣洣**鎮(zhèn)**村**組)。被告人羅某某曾因偽造公章,于2006年7月14日被無錫市公安局北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元;曾因偽造印章,于2009年7月17日被無錫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羅某某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guān)證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被本院以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因案情重大復雜,于2020年9月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羅某某和侄子熊某甲約定,由被告人羅某某提供食宿,許諾年底給熊某甲三萬元報酬,由熊某甲利用被告人羅某某提供的電腦、塑封機等制假設(shè)備、和相關(guān)制證模板,在被告人羅某某住處即無錫市梁溪區(qū)**邸**號樓**室,制作假證假章,所獲收益通過微信轉(zhuǎn)賬交給被告人羅某某指定的他人微信。
2020年3月,熊某甲經(jīng)中間人周某某介紹制作了胡某某、丁某某、陳某某、鄭某某四人的假健康證各1張,獲利人民幣8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假健康證等物證;
2.?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等書證;
3.?證人熊某乙等的證言;
4.?被告人羅某某和涉案人員熊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辯解;
5.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辨認筆錄、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伙同他人偽造健康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后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華美芳
(院?。?/span>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羈押于無錫市第一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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