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靖檢一部刑訴〔2020〕92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21974********,漢族,小學文化,貴州大方縣人,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靖安縣**鎮(zhèn)**棟**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靖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10月15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靖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8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和朋友在靖安縣湘菜館吃飯,期間喝了一瓶啤酒和兩杯紅牛兌的老白干白酒。吃完飯后羅某某駕駛贛******號二輪摩托車途經靖安縣**鎮(zhèn)**路靖安賓館路段時,被執(zhí)勤的交警查獲。經鑒定,羅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34.62mg/100mL,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2.受案登記表、到案情況、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3.江西神州[2019]毒鑒字第W0871號鑒定意見;4.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交通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靖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文文
檢察官助理:劉瑤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340705****。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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