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坪檢刑訴〔2020〕353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5130301975****581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渠縣寶城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羅某某危險駕駛案(認罪認罰),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羅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羅某某酒后駕駛粵SV****號小型汽車前往東莞市謝崗鎮(zhèn)。其駕駛該車輛在惠陽南線收費站上高速公路,后因走錯路在坑梓收費站下高速公路。其重新在坑梓收費站上高速公路時被公安人員查獲。公安人員當場對羅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15mg/100ml。
經(jīng)鑒定,從羅某某血液檢材中檢測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54.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經(jīng)過、抽血告知書、呼氣式酒精檢測結(jié)果單、現(xiàn)場筆錄、公安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情況說明、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查詢信息、粵SV****車輛信息、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查詢信息、車輛軌跡查詢信息等書證;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視聽資料:執(zhí)法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坪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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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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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已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7********;保證人周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光盤1張;
4.《認罪認罰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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