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花檢刑訴〔2020〕323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111197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貴陽市花溪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05年因犯盜竊罪被貴陽市小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因犯盜竊罪被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二年六個月;2018年因犯販賣毒品罪被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一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貴陽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9月24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9月22日將該案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并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被告人羅某某醉酒后駕駛牌號為貴A****T的小型轎車由本區(qū)吉林村往石板鎮(zhèn)方向行駛,行至花石線0公里200米處時被交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羅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2.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查獲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2.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3.鑒定意見:血液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龍??江
??????????????????????????????檢察官助理?吳可嘉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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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5********,138********。
2.案卷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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