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南檢公訴刑訴〔2020〕28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426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八步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1月3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羅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時45分許,被告人羅某某酒后駕駛桂JD****號小型汽車行至佛山市南海區(qū)里水鎮(zhèn)和順官窯路萬福城路段時,被執(zhí)勤警察查獲。經鑒定,羅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55.3mg/100ml,屬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
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1月9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羅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荊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被取保候審,現暫住佛山市南海區(qū)**鎮(zhèn)**村**出租屋,聯系電話1392775****;
2.案卷1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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