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刑檢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25241986********,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住本縣**鎮(zhèn)**村**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新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羅某某系吸毒人員,2020年2月份以來,羅某某在新化縣**鎮(zhèn)**村**市場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體事實如下:
1、2020年2月1日,被告人羅某某容留了曾某某、“老某某”(待查實)在家中吸食了冰毒。
2、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羅某某容留曾某某、伍某甲兩人在家中吸食了冰毒。
3、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羅某某容留曾某某、伍某乙、伍某甲在家中吸食了冰毒。
4、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羅某某容留曾某某、伍某乙、伍某甲、伍某丙在家中先后吸食了兩次冰毒和麻古。?
5、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羅某某容留曾某某、伍某乙、伍某甲、伍某丙在家中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6、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羅某某容留曾某某、伍某乙、伍某丙、伍某甲、肖某某在家中先后吸食了兩次冰毒和麻古。?
2020年3月3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在家中被民警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現場檢測報告、情況說明、到案經過等書證;2、吸毒人員伍某丙、曾某某等的證言;3、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且一次多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化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方東恩
檢察官助理:譚嬋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1814335****)現羈押于新化縣看守所;
2.偵查卷兩冊、檢察卷一冊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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