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寶檢刑訴〔2020〕2824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127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藍山縣**鎮(zhèn)**村**組,住廣東省深圳市**區(qū)**村**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羅某某在位于深圳市寶安區(qū)**街道**區(qū)**路**花園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開立了一張卡號為622848********的銀行卡,后將該卡以3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其又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了一張卡號為622203********的銀行卡,又以3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后上述兩張銀行卡被用于電信網絡違法犯罪。
被害人葉某某于2020年7月在QQ好友的推薦下,下載了一個“****”的平臺,并在上述平臺買漲跌。其先后向平臺提供的被告人羅某某的上述工商銀行賬戶存入人民幣17844元,后發(fā)現被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被害人陸某某于2020年7月通過社交軟件認識名叫“王某某”的好友,“王某某”向其宣稱可以通過網站的數據漏洞賺錢并向其提供了網站的網址。陸文言陸續(xù)向上述網站充值,后發(fā)現賬號被凍結,資金無法取出。經查,該網站是通過被告人羅某某的上述農業(yè)銀行賬戶收取陸文言的資金,共計人民幣10000元。
被害人劉某甲于2020年7月通過社交軟件認識自稱“劉某乙”的好友,“劉某乙”自稱在部隊工作,讓被害人劉某甲幫忙操作一款“****”的博彩軟件。被害人劉某甲下載了該軟件,并在“劉某乙”的游說下向該軟件投入資金共計人民幣247432元。后發(fā)現賬戶被凍結,無法提現。經查,該網站部分款項是通過被告人羅某某的上述農業(yè)銀行賬戶收取劉丹的資金,共4000元。
被害人李某甲于2020年7月通過QQ好友的介紹下載了一個叫“***”的APP,其可在該APP內充值下注,當其在該APP內的資金達到人民幣20余萬元時發(fā)現無法提現。其在客服的要求下充值人民幣88970元作為會員,依然無法提現。經查,該網站部分款項是通過被告人羅某某的上述農業(yè)銀行賬戶收取李某甲的資金,共10000元。
被害人蔣某某于2020年7月通過社交軟件認識自稱“李某乙”的人,李某乙向被害人蔣某某稱發(fā)現了澳門賭博網站的漏洞,可利用漏洞賺錢。被害人蔣某某遂注冊了賬號,并向該網站陸續(xù)投入資金共計人民幣100000元。其后發(fā)現賬戶被凍結,資金無法取出。經查,該網站部分款項是通過被告人羅某某的上述農業(yè)銀行賬戶收取蔣某某的資金,共100000元。
被害人欒某某于2020年7月通過社交軟件認識一名網友,該網友稱其可以通過****APP后臺穩(wěn)定數據的時間差以低買高拋的方式獲利。被害人欒某某遂陸續(xù)向該APP轉入850000萬。其后發(fā)現賬戶被凍結,無法提現。經查,該網站部分款項是通過被告人羅某某的上述農業(yè)銀行賬戶收取欒某某的資金,共100000元。
被害人陳某某于2020年7月認識了自稱“沈某某”的網友,該網友稱其可以通過內幕漏洞在澳門新葡京賭場網站獲利。被害人陳某某陸續(xù)向該網站投入228600元,此后發(fā)現無法提現。網站客服稱要繳納稅款才能解凍。被害人陳某某發(fā)現被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查,該網站部分款項是通過被告人羅某某的上述農業(yè)銀行賬戶收取陳文敏的資金,共10000元。
經查,被告人羅某某所出售的上述農業(yè)銀行卡接受上述被害人轉入資金共234000元,流水總額為2867850.21元;出售的上述工商銀行卡接受被害人轉入資金17844元,流水總額為14342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葉某某、陸某某、李某甲、蔣某某、欒某某、陳某某、劉某甲的報案信息及提供的轉賬記錄、調取證據通知書及調取的被告人羅某某的賬號為622203********、622848********的銀行卡開戶信息、賬戶流水、抓獲經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葉某某、陸某某、李某甲、蔣某某、欒某某、陳某某、劉某甲的陳述;3.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金龍
???????????????????????????????????????????????檢察官助理?馮綺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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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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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羈押在寶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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