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椒檢二部刑訴〔2020〕895號
被告人羅銀,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5241996********,漢族,中專文化,臺州市椒江區(qū)**保安,戶籍地四川省敘永縣**鎮(zhèn)**村**組**號,暫住臺州市椒江區(qū)**街道**村**幢**號**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轉(zhuǎn)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羅銀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羅銀因網(wǎng)貸被騙,欲搶劫錢款周轉(zhuǎn)資金。當日4時許,羅銀從其暫住的臺州市椒江區(qū)**街道**村**幢**號**室陽臺攀爬至被害人徐某某獨自暫住的**村**幢*號**室陽臺,趁徐某某熟睡之際推開陽臺門進入室內(nèi),將徐某某拍醒后持美工刀抵住其頸部要求給付財物。后因徐某某銀行、支付寶、微信等網(wǎng)絡賬戶僅有人民幣1000余元而放棄。
同日中午,被告人羅銀在其暫住處樓下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
1美工刀、手機、短袖T恤、拖鞋等物證;
2手機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物證照片、傷勢照片、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人口信息等書證;
3.證人吳某某、喻某某、張某某、羅某某等的證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歸案經(jīng)過;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羅銀的供述和辯解;
6.手印鑒定書;
7.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搶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但造成損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羅銀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盧??曉
檢察官助理:張瑩倩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羅銀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方式1588478****。
2.電子卷宗3冊。
3.隨案移送物品見清單。
4.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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