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天檢訴刑訴〔2019〕341號
被告人羅某某,曾用名羅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511196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職業(yè)經商,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qū)**鄉(xiāng)**村**組**號,住長沙市雨花區(qū)**棟**房。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長沙市天心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依法訊問被告人,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聽取了被告人羅某某委托的辯護人湖南麓谷律師事務所律師桂偉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羅某某與郭某某因在本市天心區(qū)**大道**加油站的打井的工程款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約定次日見面商量解決問題。次日,被告人羅某某找“文某某”糾集其他六人(均另案處理)于下午3點左右來到本市天心區(qū)**大道**加油站,見到郭某某后,被告人羅某某和其糾集的同伙用拳腳、木棍等對被害人郭某某進行毆打,時間長達數分鐘,致使被害人郭某某左尺骨中下段骨折,L1、L2右側橫突骨折。經鑒定,其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羅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發(fā)后,被告人羅某某賠償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幣20.6萬元,被害人郭某某對被告人羅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報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短信記錄截屏、微信轉賬截圖、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據、戶籍資料等;2、證人證言:證人呂某某、史某某、李某某、陸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羅某某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
2、被告人羅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審理期間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
3、被告人羅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罰;
4、被告人羅某某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在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之間予以量刑,建議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利軍
2019年5月5日
附:1、被告人羅某某現在居住地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97319****;
2、移送案卷材料、證據1冊、光盤2張;
3、移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
4、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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