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隆檢一部刑訴〔2020〕1109號
被告人羅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0241985********,漢族,小學文化,**物流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鎮(zhèn)**村委會**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彛?/span>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19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到本區(qū)**街道**路與**路交叉口東南角的**金店參加金戒指以舊換新活動,金店售貨員拿出三枚金戒指讓羅某某選擇,羅某某在試戴金戒指過程中,趁售貨員不備之機,將其中一枚價值1710元人民幣的金戒指藏匿在手中盜走。后售貨員在盤點貨物時發(fā)現(xiàn)戒指被盜并報警。
2020年9月17日15時34分許,公安民警在本區(qū)**鎮(zhèn)**物流公司院內(nèi)抓獲羅某某。案發(fā)后被盜金戒指已被追回并返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金戒指1枚;2、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戶口證明、發(fā)還清單、圖像偵查報告等;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4、被害單位員工高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6、鑒定意見;7、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價值達171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節(jié),對其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對其判處拘役3至5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曉云
檢察官助理:楊春會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59127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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