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瑤檢刑訴〔2019〕1403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4252000********,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縣**鎮(zhèn)**村中夾。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9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區(qū)“新華電腦專修學院”男生宿舍5棟5530室,趁被害人胡某某在宿舍熟睡之際,將被害人的一部蘋果XSMAX手機盜走。經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630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查詢;
2.辨認筆錄;
3.證人李某某、毛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胡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
7.發(fā)還清單;
8.諒解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方霞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羅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方式1338584****);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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