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鹿檢公訴刑訴〔2019〕270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2211981********,壯族,小學,農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江區(qū),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江區(qū)**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盜竊罪,經鹿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3月1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2004年6月1日,被告人羅某某因犯搶劫罪被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2014年7月31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覃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13221976********,壯族,小學,農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象州縣,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象州縣**鎮(zhèn)**村**委**號,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鹿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3月1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覃某甲二人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晚上1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開一輛五菱微型車搭啊喵(另案處理)、被告人覃某甲開一輛五菱微型車搭覃某乙(另案處理),兩輛車的后排坐位都拆掉,從柳州市開到鹿某某鹿寨鎮(zhèn)碧桂園旁在建的鹿某某第五中學工地二樓,將放在那里的管扣64袋(每袋30個管扣)扛上車,每輛車裝32袋,拉回柳州市張公嶺一帶賣給他人。經物價部門鑒定,被盜管扣價值人民幣86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失主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覃某甲二人使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達人民幣864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龍定銘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場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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