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蕉檢一部刑訴〔2020〕351號
被告人羅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304811995********,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戶籍在湖南省耒陽市**街道**村**組,住寧德市**小區(qū)**室。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4月1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4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經本院決定,次日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2020年2月12日至22日,被告人羅某某在寧德市**小區(qū)**室家中,利用微信以低價銷售醫(yī)用口罩為由,騙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幣4.5萬元(幣種下同)。后將所得錢款用于個人消費。
二、2020年2月26日至2月底,被告人羅某某在寧德市**小區(qū)**室家中,利用微信以低價銷售醫(yī)用口罩為由,并用“一人分飾兩角”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劉某某12.4萬元,并將所得錢款用于歸還信用卡、網絡賭博等。被害人劉某某報案后,被告人羅某某返還劉某某6.9萬元。
2020年3月31日,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在寧德市**小區(qū)**室抓獲被告人羅某某。案發(fā)后,被告人羅某某退出贓款2.8萬元,現已返還給被害人劉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微信轉賬截圖等書證;
2、證人何某某陳述;
3、被害人林某某、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絡,采用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繆婧巧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羅某某現羈押于寧德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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