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巧檢一部刑訴〔2020〕110號
被告人羅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129198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省**市**縣,住余慶縣**鎮(zhèn)**村**組,現暫住四川省寧南縣**區(qū),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2020年3月17日被巧某某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2020年5月26日經本院羈押必要性審查,2020年5月28日被巧某某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上午7時許,中國水利水電第**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外協隊,云南**勞務有限公司的現場管理人員羅某某,安排被告人羅某某和劉某某、費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對白鶴灘水電站大壩**施工區(qū)**號底洞進行保溫門拆除。下午14時許,在拆除作業(yè)過程中,被告人羅某某使用電焊過程中導致火災發(fā)生,造成在6號底洞上面施工人員段應剛、黃某某燒傷摔死和財產受損的重大責任事故。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電話報案記錄,到案經過,戶口證明,賠償協議書,收條,諒解書,勞務分包合同書,用工合同;2.證人羅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巧某某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尸體檢驗鑒定書,價格認證結論書;5.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辨認現場筆錄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違規(guī)作業(yè),引發(fā)火災,造成二人被火燒后摔死和財產受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榮
2020年6月7日
附項:
1.被告人羅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
3.《量刑建議書》2份。
_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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