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習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習檢刑訴〔2020〕294號
被告人羅某甲,男,漢族,小學文化,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321979********,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習某某,住習某某**街道辦事處**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習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12月16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習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羅某甲駕駛貴CC****號小型汽車,從習某某杉王街道麥克風KTV往習某某馬臨街道尚華村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習某某馬臨大橋路口至苗兒嘴三岔路口0公里100米處,被告人羅某甲與羅某乙因超車發(fā)生爭吵,隨后羅某乙向習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舉報被告人羅某甲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當天凌晨2時30分,習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隊趕到現(xiàn)場后,對被告人羅某甲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酒精含量為162mg/100mL。經(jīng)抽取血樣送遵義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羅某甲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7.5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倪某某、羅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羅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文書;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甲認罪認罰,在辯護人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羅某甲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習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鄒楠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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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羅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住習某某**街道辦事處**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1376594****
2.案卷2冊,光碟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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