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巍檢一部刑檢刑訴〔2020〕74號
被告人羅某甲,小名羅某,男,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927199*********,彝族,農民,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家住巍山縣**鎮(zhèn)**村委**村**號**號。2020年9月16日,因吸毒被巍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社區(qū)戒毒三年。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經(jīng)我院批準被巍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巍山縣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羅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至9月期間,被告人羅某甲先后多次容留吸毒人員羅某乙、羅某丁吸食毒品,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7月初至9月初期間,被告人羅某甲在其位于巍山縣**鎮(zhèn)**村委**村**號**號的住宅臥室內單獨容留吸毒人員羅某乙吸食毒品海洛因3次。
2、2020年7月底至9月初期間,被告人羅某甲在其住宅臥室內單獨容留吸毒人員羅某丁吸食毒品海洛因4次。
3、2020年7月底至9月初期間,被告人羅某甲在其住宅臥室內同時容留吸毒人員羅某乙、羅某丁吸食毒品海洛因累計9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行政處罰材料、查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辨認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機主信息、手機通話清單、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視聽資料、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在卷證實。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甲違反國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院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及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志剛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羅某甲現(xiàn)羈押于巍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含光盤7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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