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檢一部刑訴〔2020〕124號
被告人羅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7351985********,江西省石城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地江西省石城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石城縣**鎮(zhèn)**工業(yè)園**佳苑**棟**單元***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石城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1月15日由我院重新辦理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石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甲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羅某甲因民俗活動需要而使用黑火藥并存放于家中。2019年2月18日,石城縣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羅某甲家中檢查時,在其家中二樓臥室查獲疑似黑火藥物品并予以扣押。經(jīng)稱重,現(xiàn)場查獲的疑似黑火藥物品重量3.38千克。經(jīng)江西省花炮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站(江西省煙花鞭炮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一站)鑒定,該查獲的藥物為黑火藥,具有易燃易爆性質(zhì)。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檢查筆錄、稱重筆錄等書證;2.證人羅某乙等人的證言;3.鑒定意見;4.被告人羅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甲違反國家對爆炸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擅自儲存黑火藥3.38千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羅某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燕玲
? ? ? ? ? ? ? ? ? ? ? ? ?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羅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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