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友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伊友檢一部刑訴〔2020〕41號
被告人羅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205811990********,漢族,大學文化,原伊春市友好區(qū)**局**,戶籍地伊春市友好區(qū)**街**委**組,現(xiàn)住伊春市友好區(qū)上甘嶺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10月16日本院以涉嫌貪污罪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日由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伊春市友好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某甲涉嫌貪污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退回調查機關補充調查,調查機關于2020年12月4日補充調查完畢移送起訴。被告人羅某甲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羅某甲在原上甘嶺區(qū)**局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其父羅某乙檔案,為羅某乙辦理廠辦大集體退休,騙取國家養(yǎng)老保險金。自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羅某甲領取羅某乙所開退休金共計人民幣75,304.35。
經調查,被告人羅某甲于2020年6月10日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農業(yè)銀行卡一張;
2.?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干部履歷表、銀行卡交易明細等;
3.?證人季某某、孫某某、韓某某、龍某某、徐某某等的證言;
4.?被告人羅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虛構事實騙取國家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其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伊春市友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輝
張??進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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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羅某甲現(xiàn)居住于伊春市友好區(qū)上甘嶺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量刑建議書》二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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