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前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檢一部刑訴〔2020〕99號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身份證編號:3603121972********,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地江西省蘆溪縣**鎮(zhèn)**村**下**附*號,現住江西省蘆溪縣**鎮(zhèn)**村**下**附*號。2019年09月18日,彭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被濮陽市范縣公安局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濮陽市范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羅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身份證編號:3603121991********,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地江西省蘆溪縣**鎮(zhèn)**街*號,現住現住江西省蘆溪縣**鎮(zhèn)**街*號。2019年09月18日,羅某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傳喚到江西省萍鄉(xiāng)市蘆溪縣南坑派出所,2019年09月19日被濮陽市范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范縣公安局偵查終結,2020年06月05日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羅某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羅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羅某犯罪事實:
????彭某某因想買槍打鳥為其女兒(即羅某的妻子)補身體,遂讓羅某用羅某的淘寶購買了涉案槍支及配件,所購槍支及配件均直接由賣家發(fā)貨到彭某某家中,彭某某收到涉案槍支及配件后進行組裝,組裝好后因缺少開槍用的底火遂兩犯罪嫌疑人便沒有用過這支槍,后彭某某將涉案槍支裹進褲子里藏到化糞池內。經鑒定,涉案槍支被認定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彭某某指認羅某為其購買槍支的照片;2.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淘寶交易記錄等書證;3.被告人彭某某、羅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搜查、扣押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彭某某、羅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羅某系初犯,無犯罪前科,因彭某某、羅某非法購買槍支的目的均系自用,故應當認定為非法持有槍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未造成惡劣后果,情節(jié)輕微;被告人彭某某、羅某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十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六到八個月,可以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臺前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愛玲
???????????武永珠
2020年0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羅某現被取保候審。
2.偵查卷宗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被告人羅某的社會調查報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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