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徐檢一部刑訴〔2020〕2085號
被告人羅海庚,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41521198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在廣東省汕尾市城區(qū)**街道**巷**號,現(xiàn)住廣東省汕尾市城區(qū)**路**小區(qū)**座**室,無業(yè)。2015年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汕尾市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6年4月16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由該局依法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1日經(jīng)本院批準,并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45122199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在廣東省饒平縣**鎮(zhèn)**號,現(xiàn)住廣東省汕尾市城區(qū)**路**小區(qū)**座**室。2013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4年11月17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由該局依法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1日經(jīng)本院批準,并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海庚、詹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律師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羅海庚為獲取好處費,多次使用自己的銀行賬戶為他人取現(xiàn),并要求被告人詹某某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一同為他人取現(xiàn)。
2020年4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羅海庚、詹某某的多個銀行賬戶進款合計人民幣75萬元,經(jīng)查,該筆錢款系**網(wǎng)絡服務發(fā)展有限公司被他人侵入內(nèi)網(wǎng)服務器后,備付金賬戶被盜付的資金。而后,羅海庚、詹某某分多次將上述75萬元取現(xiàn)并交予他人。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羅海庚、詹某某在廣東省汕尾市**路**小區(qū)**室被抓獲,其兩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證人黃某某、林某某、鄭某某、羅某乙的證言、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監(jiān)控錄像及截圖、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照片、發(fā)還物品清單、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銀行賬戶查詢信息、交易明細等,證明被告人羅海庚、詹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事實。
2.證人徐某某的證言、接受證據(jù)清單、轉(zhuǎn)賬記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支付業(yè)務許可證復印件、上海市公安局網(wǎng)安總隊出具的工作情況等,證明**網(wǎng)絡服務發(fā)展有限公司備付金賬戶被盜竊的事實。
3.戶籍信息、前科材料、刑滿釋放證明書等,證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況。
4.接報回執(zhí)單、受案登記表、辦案說明等,證明本案案發(fā)、案破情況、被告人到案經(jīng)過。
5.被告人羅海庚、詹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羅海庚、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海庚、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兩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海庚、詹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均可以從寬處理。羅海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是主犯,對全案負責并處罰;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羅海庚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羅海庚、詹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均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海庚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嫣
檢察官助理龔笑婷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羅海庚、詹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贓證物品清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5.《聽取律師意見書》二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7.《量刑建議說明書》二份。
8.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代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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