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內(nèi)威檢一部刑訴〔2020〕77號
被告人羅陽川,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38221997********,漢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壽縣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壽縣**鎮(zhèn)**村**組**號。2018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威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2019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威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20年5月9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威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14日被威遠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威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羅陽川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羅陽川自愿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間,被告人羅陽川在威遠縣嚴陵鎮(zhèn)、連界鎮(zhèn)實施6次盜竊,共計?32260.66元,其中入戶盜竊3次,共計29260.66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7?年6?、7?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羅陽川沒錢上網(wǎng)便從星星網(wǎng)吧離開,后來到威遠縣連界鎮(zhèn)老街1?號1棟2?單元6?樓3?號,見唐某某家中門未關,隨后進入室內(nèi)將飯桌上的女式挎包盜走,在樓道將包內(nèi)1000余元拿走后將包丟棄在樓道。
2、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羅陽川來到威遠縣連界鎮(zhèn)濱湖路163?號9?棟1?單元1?樓1?號劉某某家中,為劉某某慶祝生日,后劉某某與妻子宋某某等人回鄉(xiāng)下,羅陽川將臥室衣柜里宋某某的女士挎包內(nèi)的3000元盜走。
3、2018?年2月1日晚,被告人羅陽川來到威遠縣連界鎮(zhèn)濱湖路163?號9?棟1?單元1?樓1?號住宅,見馬某某等人在樓下燒“錢紙”未關門,羅陽川遂進入室內(nèi),將鞋柜上的錢包盜走后返回上樓,在樓道將錢包內(nèi)1500?余元拿走,并將錢包丟棄在四樓樓道后離開。
4、?2020年5?月19?日和6?月20?日晚上,被告人羅陽川見威遠縣嚴陵鎮(zhèn)塔山路南段162號5-2-104號付某某的店內(nèi)無人,先后兩次從貨架上盜竊香煙數(shù)包。
5?、2020年5月29日10時許,被告人羅陽川來到威遠縣嚴陵鎮(zhèn)園林所家屬樓,藏匿于一單元109號居民樓后面,乘109室陽某某家中人員離開后,用事先準備好的套筒將該房屋背后防護欄撬開鉆入室內(nèi)。將陽某某放置于衣柜內(nèi)的金銀首飾盜走,后帶至威遠縣連界鎮(zhèn)獅子街115號金銀加工店,將黃金首飾以330元/克的價格出售?,獲利13000余元,2020年8月5日經(jīng)威遠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價值26760.6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相關書證、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鑒定意見、電子數(shù)據(jù)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陽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陽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屬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羅陽川被動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威遠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晉軍
檢察官助理:閔成英
2020年11月13日
??????????????????????????????????????(院?。?/span>
附件:
1.被告人羅陽川現(xiàn)羈押于資中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光盤6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