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儋檢一刑訴〔2020〕Z239號
被告人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60003199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房,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4月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羊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害人徐某某準備在海南尋找地塊承租用于種植香茅草。后經其朋友符某某引介,來到儋州市**鎮(zhèn)與廖某甲(另案處理)及被告人羊某某(廖某甲的同居男友)見面認識。徐某某向廖某甲和羊某某表明自己想在海南租用500畝地用于種植香茅草的想法,廖某甲表示可以幫忙尋找地塊。2019年5月初,徐某某與其合伙人王某某再次來到儋州市**鎮(zhèn)找到廖某甲和羊某某,讓其幫忙尋找合適地塊,未果。后廖某甲和羊某某見徐某某找地心切,遂產生對其實施詐騙想法。2019年5月下旬,廖某甲打電話給徐某某謊稱已經為其找到合適的地塊,要求徐某某先支付人民幣10萬元作為活動經費,徐某某信以為真,遂按照廖某甲的要求于2019年5月23日分兩筆往羊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62155822010********轉入人民幣10萬元。2019年6月2日,廖某甲又打電話聯(lián)系徐某某,以打點關系為由騙取徐某某再次分四筆往羊某某的上述工商銀行賬戶轉入人民幣20萬元。該30萬元款項到賬后,廖某甲和羊某某立即用于信用卡還款等揮霍。2019年6月27日,為更進一步取得徐某某信任,廖某甲將一條虛假的其與“市長”進行微信聊天的記錄截圖發(fā)給徐某某。到了2019年6月底,廖某甲打電話告訴徐某某稱租地的事情已經談定,讓徐某某過來儋州簽訂合同。2019年7月6日,徐某某和王曉梅來到儋州市**鎮(zhèn)與廖某甲見面后。廖某甲和羊某某帶徐某某和王曉梅來到**鎮(zhèn)**石廠旁邊觀看一塊權屬于**農場的地塊,并謊稱廖某乙已經幫忙談好可以租用該地塊,讓徐某某更相信廖某甲和羊某某。次日,廖某甲和羊某某帶徐某某和王某某來到**鎮(zhèn)**村委會廖某乙的家,讓徐某某在廖某乙擬定出來的一份所謂的承包土地合同書上的乙方處先簽名,發(fā)包方的簽名以及后續(xù)問題再由廖某甲和羊某某通過廖某乙進行處理。徐某某和王某某信以為真,之后按照廖某甲的要求繼續(xù)往羊某某的上述工商銀行賬戶分多次轉入人民幣共計65萬元,先后騙取到徐某某和王曉梅的95萬元后,廖某甲和羊某某取出45萬元交給廖某乙作為好處費和所謂的租地費用。
2019年8月13日,見無法承租到地塊,廖某乙通過轉賬至羊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賬戶62179964000********的方式,將人民幣449800元退回給廖某甲。廖某甲和羊某某收到廖某乙退回的款項后并未退還徐某某,而于2019年8月20日將其中的20萬元轉至廖松平的郵政儲蓄賬戶62179964000********,用于投資入股廖某丙經營的“**傳奇”餐廳,占股10%;于2019年8月22日將其中的49100元用于支付購置一輛小轎車的首付款。其余款項亦被廖某甲和羊某某用于還車貸、信用卡還款等進行揮霍。此后,徐某某向廖某甲追討款項時,廖某甲便以各種理由推脫,后來又虛構其在美國辦理繼承其居住在美國的養(yǎng)父財產事宜,并以需要繳納繼承稅為由欲再詐騙徐某某給其轉款,徐某某意識到被騙后遂向儋州市公安局和慶派出所報案。2020年1月3日上午10時許,和慶派出所的民警依法將廖某甲傳喚到案。2020年3月2日上午9時許,和慶派出所的民警依法將羊某某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手機1部、吉利牌小轎車1輛(附扣押清單);
2.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經過、儋州市**鎮(zhèn)政府出具的證明材料、**鎮(zhèn)政府**農場出具的證明材料、廖某甲使用的微信帳號信息表、羊某某的工商銀行賬戶清單、廖某乙的郵政儲蓄銀行賬戶清單、羊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賬戶清單、儋州那大**傳奇餐廳股份代持協(xié)議書、吉利汽車購銷合同、承包土地合同書等;
3.證人廖某乙、符某某、廖某丙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徐某某、王曉梅的陳述;
5.同案人廖某甲的供述及辯解;
6.被告人羊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廖某甲與徐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王某某的轉賬電子回單。
本院認為,被告人羊某某與其同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人民幣95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若昆
?????????????????????????????????書記員:王劍滔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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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羊某某現(xiàn)羈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偵查卷4冊、審查起訴卷1冊、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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