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匯檢刑訴〔2020〕357號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1198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鎮(zhèn)**村**組,住匯川區(qū)**對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遵義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1月27日被我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遵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翁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7時45分許,翁某某駕駛甘03-8****號大中型拖拉機,從遵義市匯川區(qū)落爐方向沿落爐線往山盆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山盆至落爐線1公里200米路段時,該車采取緊急制動后車輛右前部與道路右側山體發(fā)生碰撞,致使車輛向左甩尾。對向行駛的由劉某甲駕駛的貴CZ****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與該拖拉機刮撞后倒地,致摩托車駕駛人劉某甲、乘車人劉某乙受傷及兩車局部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翁某某報警并撥打120。劉某甲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認定,翁某某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劉某甲承擔本次事故次要責任,劉某乙無責任。
經鑒定,劉某甲系交通事故導致顱腦損傷死亡;從劉某甲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低于5mg/100ml;貴CZ****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安全性能(轉向、制動)符合相關規(guī)定,事發(fā)時車速無法計算;甘03-8****號大中型拖拉機安全性能(轉向、制動)符合相關規(guī)定,事發(fā)時車速大于61-62km/h。
另查明,翁某某報警并在原地等待,配合民警工作,如實交代其行為,是自首。翁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分別賠償劉某甲家屬5萬元和劉某乙5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收據(jù)等;2.證人敖某某、耿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翁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并負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翁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夏暉
??????????????????????????????檢察官助理?岳支燕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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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為151201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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