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翁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1196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與戶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現(xiàn)住莆田市涵江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自2019年12月4日至同月31日)。被告人翁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翁某甲分別于2019年6月上旬的一天、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2019年6月下旬的一天、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共計5次在自己位于莆田市涵江區(qū)**鎮(zhèn)**村**號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員翁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經(jīng)鑒定,被告人翁某甲、吸毒人員翁某乙的毛發(fā)均檢出甲基苯丙胺。
2019年8月7日22時許,被告人翁某甲在莆田市涵江區(qū)**鎮(zhèn)**村**號附近路邊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獲。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表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翁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翁某甲的供述;4.辨認筆錄;5.鑒定意見: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6.其他證明材料:抓獲經(jīng)過、刑事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翁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翁某甲二年內(nèi)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楊微微
檢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翁某甲現(xiàn)羈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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