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五某某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墾檢公訴刑訴〔2019〕102號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9241967********,漢族,小學肄業(yè),個體,暫住烏魯木齊市**東路**自建房。2016年1月21日因犯招搖撞騙罪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托克遜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涉嫌招搖撞騙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五某某墾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五某某墾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招搖撞騙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2月5日,被告人翟某某與同案人施某某(另案處理)、包某某(另案處理)商議去到五某某市冒充警察進行詐騙。由被告人翟某某開車拉載施某某、包某某從烏魯木齊市來到五某某市原水泵廠平房區(qū),施某某、包某某下車后在有賣淫嫌疑的平房區(qū)內尋找作案目標。不久二人發(fā)現被害人梁某某從一平房內出來,便尾隨被害人梁某某步行至青湖南路財校西門附近公交車站時,施某某、包某某上前自稱是警察將被害人梁某某攔停并帶至翟某某的車上,聲稱要對其嫖娼的行為予以處罰,要求被害人梁某某交出隨身所帶錢款,被害人梁某某因害怕被公安機關查處,遂將自己身上攜帶的600元現金和銀行卡交出,后三人開車拉載被害人梁某某來到五某某市青湖南路青投公司樓下的五某某國民村鎮(zhèn)銀行自動取款機大廳,施某某、包某某帶被害人梁某某下車到自動取款機取款,翟某某駕車在路邊等候,被害人梁某某將自己銀行卡內的8000元錢取出后交給二人,三人駕車離去。事后,被告人翟某某分得贓款12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黑色吉利牌轎車1輛(包括鑰匙、行駛證、氣瓶證)、假警官證1個、人民幣9000元;2.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現金交款單、刑事判決書;3.證人證言:證人施某某、包某某、張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扣押筆錄、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光盤1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翟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假冒人民警察身份招搖撞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翟某某因故意犯罪,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五某某墾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魏躍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現取保候審于烏魯木齊市**東路**自建房,聯系電話:1832401****。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檢察卷1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視聽資料光盤1張、訊問光盤2張。
5.涉案錢款9000元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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