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渦檢刑訴〔2020〕416號
被告人翟某某,綽號四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12419********,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住址安徽省渦陽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渦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被渦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渦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3時50分許,在渦陽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翟某某與王某某因打牌發(fā)生口角,引發(fā)打架。在打架過程中,翟某某對被害人王某某面部進行毆打,致王某某鼻部受傷。經渦陽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王某某鼻部傷情為輕傷二級。雙方當事人于2020年6月15日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并已履行協議內容,民事部分已調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翟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翟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翟某某主動投案,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渦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倩倩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安徽省渦陽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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