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蕭檢二部刑訴〔2020〕1824號
被告人翟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90051991********,漢族,文化程度高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翟某甲以幫忙介紹被害人陳某甲兒子進杭州蕭山國際機場安檢工作為由,騙取被害人陳某甲現(xiàn)金人民幣3萬元。
被告人翟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翟某甲家屬已退賠全部贓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微信聊天記錄,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諒解書、收條,戶籍證明;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乙、沈某某、方某某、吳某某、翟某乙、蔣某某的證言,情況說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翟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翟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翟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翟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佳峰
檢察官助理:謝麗濤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現(xiàn)在家候審
2.偵查卷2冊、檢察卷1冊
3.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5.隨案移送:光盤1張(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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