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22241990********,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安徽省靈璧縣人,現住靈璧縣**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09月04日被靈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靈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0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9月04日14時50分許,被告人耿某某明知其朋友周某某醉酒(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0.8mg/100ml)的情況下,將其本人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交由周勇駕駛,周某某駕駛該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搭載犯罪嫌疑人耿某某)沿S409線自東向西行駛至靈璧縣漁溝鎮(zhèn)陶寨莊路段時,因操作不當撞到道路中心隔離護欄,造成周某某死亡、被告人耿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鑒定,被告人耿某某血液內乙醇含量為96.0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
2.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安徽天和司法鑒定所出具的乙醇檢驗等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耿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耿某某明知他人醉酒仍提供無號牌的機動車供人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被告人耿某某實施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認罪態(tài)度,建議判處被告人耿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卓之僑
2020年2月05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被取保候審,現住靈璧縣**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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