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刑刑訴〔2020〕256號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縣**鎮(zhèn)**村,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縣**鎮(zhèn)**村,居民身份證號碼1403211996********,漢族,初中文化,系**公司職工,現住平定縣**鎮(zhèn)**號樓**單元**室。2010年11月16日因毆打他人被平定縣公安局罰款200元,2014年9月24日因尋釁滋事被平定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平定縣公安局取保候審,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時20分左右,被告人耿某某飲酒后駕駛晉C****6號長城牌小型轎車,行駛至平定縣冠山鎮(zhèn)紫御花園小區(qū)門口路段時,與杜某某駕駛的雅迪牌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杜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平定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當事人耿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杜某某無責任。經山西方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從送檢的耿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35.96mg/100mL。事發(fā)后,被告人耿某某與杜某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人耿某某賠償杜某某人民幣24000元,取得了杜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員前科劣跡調查表、駕駛證復印件、行車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憑證、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指令詳情、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及抽血照片、吸毒現場檢測報告書、到案經過等書證;2.被害人杜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耿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耿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耿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耿某某具有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致
平定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玉金
檢察官助理:郝雯蕊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現住平定縣**鎮(zhèn)**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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