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土右檢一部刑訴〔2020〕Z121號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2211985********,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司機,群眾,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現(xiàn)住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土默特右旗**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號,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土默特右旗**移民區(qū)**號,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時06分許,被告人耿某某(未佩戴安全頭盔、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無駕駛資格,醉酒后(經(jīng)檢驗,耿某某血中乙醇濃度為151.3mg/100ml)駕駛懸掛蒙K8****號牌兩輪摩托車(未注冊登記),沿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zhèn)振華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寶利來路口處,與孫某某駕駛粵YH****號福特牌小客車沿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zhèn)振華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該地點左轉彎過程中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輛受損,耿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耿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
2.戶籍信息、駕駛證及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駕駛證信息查詢、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單、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單、無犯罪記錄證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現(xiàn)場酒精呼氣檢測單、鑒定事項確認書、診斷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證人邢某某、趙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耿某某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
7.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車體痕跡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耿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耿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未注冊登記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一款之(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耿某某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和適用速裁程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常永峰
?????????????????????????????????????????????????????????????????????????檢察官助理:李微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羈押于土默特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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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本起訴書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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