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趙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趙檢一部刑訴〔2020〕49號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33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趙某,住趙某**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趙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趙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3時10分許,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駕駛冀A*****小型轎車,行駛至趙某大趙線南柏舍高速橋處被趙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經司法鑒定耿某某靜脈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69.1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被告人供述;2.呼氣式酒精檢測單;3.血樣提取登記表;4.鑒定意見;5.查獲經過;6.其他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耿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被告人耿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趙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占鋒
2020年4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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