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搶劫罪、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2011年12月23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耿某甲與耿某乙、劉某某、張某某、李某甲(四人均已判刑)乘坐杜某某(已在深圳南山區(qū)被判刑)駕駛的一輛面包車,從深圳市寶安區(qū)石巖鎮(zhèn)來到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澳頭**工地后,耿某乙和張某某便進入工地,在A棟一樓項目部發(fā)現有電纜線,便通知劉某某、李某甲、耿某甲他們前來將電纜線搬到車里。在搬運第二捆電纜線時被保安廖某某發(fā)現,車上兩名男子下來,其中一名男子持鋼管欲毆打廖某某,因車上有人喊“不要打”,廖某某見狀后離開現場,耿某甲等人逃離現場,隨后將該批電纜線(重約200斤、長80米的勝宇牌75平方毫米銅芯線)運至深圳市寶安區(qū)石巖鎮(zhèn)**村的一家廢品店進行銷贓,所得贓款用于吃飯和加油。經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物價局鑒定,被盜的電纜線價值人民幣11440元。
二、2012年1月2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耿某甲與耿某乙、劉某某、張某某乘坐杜某某所駕駛的面包車,從深圳市寶安區(qū)到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西區(qū)**工地。張某某和耿某乙翻墻進入工地,被保安林某某發(fā)現后,進入保安室將林控制,并搶走其對講機,其余同伙進入倉庫將200米120平方毫米的銅芯電纜線、100米70平方毫米的銅芯電纜線、50米10平方毫米的銅芯電纜線、50米35平方毫米的銅芯電纜線、200米4平方毫米的銅芯電纜線、100米6平方毫米的銅芯電纜線、一臺深井泵電機、一臺清水泵以及5個鏑燈鎮(zhèn)流器搬上車,迅速離開現場,后將該批贓物銷售給同一家廢品店,所得贓款被分掉。
經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物價局鑒定,被搶的200米120平方毫米的銅芯電纜線價值62000元,100米70平方毫米的銅芯電纜線價值18000元,50米10平方毫米的銅芯電纜線價值2500元,50米35平方毫米的銅芯電纜線價值5000元,200米4平方毫米的銅芯電纜線價值5000元,100米6平方毫米的銅芯電纜線價值3500元,一臺深井泵電機價值8000元,一臺清水泵價值8000元,5個大燈鎮(zhèn)流器價值3250元,以上物品合計總價值為115250元。
三、2012年1月5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耿某甲與耿某乙、劉某某、張某某、李某乙乘坐杜某某所駕駛的面包車,從深圳市寶安區(qū)來到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澳頭**工地,隨后進入工地A棟201一樓項目部辦公室(兼?zhèn)}庫用房),耿某乙用攜帶的大剪鉗敲碎窗戶玻璃并進入室內打開大門,讓其他人進入辦公室。室內的保安雷某某被響動驚醒,張某某和李某甲持鋼管將其控制住,其他同伙用剪鉗將電纜線(長730米的勝宇牌75平方毫米銅芯線)剪成四五米一段,再裝車,之后六人離開現場,后將電纜線賣于同一家廢品店,所得贓款被分掉。經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物價鑒定,價值人民幣104390元。
四、2012年1月8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耿某甲與耿某乙、劉某某、張某某、李某甲乘坐杜某某所駕駛的面包車,從深圳市寶安區(qū)來到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西區(qū)**工地。張某某和耿某乙進入工地,在打樁處發(fā)現有用于打樁的電纜線,于是六人用剪鉗將重約500斤、長135米的70平方毫米金龍羽牌電纜線剪斷并搬上車。被保安發(fā)現后,六人迅速駕車逃離現場,當車行至工地大門口,見保安蘆某某要將大門鎖上,耿某甲和李某丙等人下車,耿某甲手持鋼管將蘆某某嚇跑并打開大門,后六人逃離現場。該批電纜線被賣給同一家廢品店,所得贓款被分掉。經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物局價鑒定,被搶電纜線價值人民幣2092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耿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144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耿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或實施盜竊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多次搶劫,被搶財物價值人民幣240565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耿某甲犯盜竊罪、搶劫罪,應數罪并罰;在共同犯罪中,與其他同伙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與其他人員大致相等,是主犯。被告人耿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劉建華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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