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區(qū)檢公刑訴〔2019〕714號
被告人耿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502197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分公司****廠職工(離崗),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路***號**號樓**單元****室,捕前住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公寓**樓****室。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濱海公安局濱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本院批準,同日由濱海公安局濱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524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東阿縣**鎮(zhèn)**村***號,捕前住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06年9月14日因犯搶劫罪被東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千元。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濱海公安局濱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濱海公安局濱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勇,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5021975********,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路**號**號樓**單元***室,捕前住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1996年因犯盜竊罪被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2011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東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濱海公安局濱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本院批準,同日由濱海公安局濱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尚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5021978********,漢族,技校文化程度,********分公司****廠職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路***號,捕前住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濱海公安局濱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本院批準,同日由濱海公安局濱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東省濱海公安局濱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耿某某、孫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尚某甲、王勇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10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3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1月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開設賭場罪
2014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耿某某先后與李某甲、被告人尚某甲、王勇及郭某某、張某甲、范某某、張某乙(以上4人另案處理)合作,在**社區(qū)**小區(qū)**號樓**樓、**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左某某住處、東營區(qū)**路**路**橋**路**商鋪**樓、**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李某乙住處、**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朱某某住處、**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趙某某住處、******號樓**樓車庫、**路***酒店、**街道**社區(qū)范某某的大院等處開設賭場。被告人孫某某于2015年初至2016年初期間,受耿某某雇傭先后在**社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左某某家、東營區(qū)**路**路**橋**路**商鋪**樓等多處賭場參與抽水、記賬、放貸、催要賭債,記錄賭資金額達利為421.64萬元。被告人尚某甲在**社區(qū)**小區(qū)**號樓**樓、**小區(qū)**-**-***室左某某住處二處賭場負責組織、介紹李某乙、任某某等參賭人員到賭場賭博并幫忙抽水。被告人王勇在**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李某乙住處、**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朱某某住處、**路***酒店等三處賭場放貸、抽水、催收賭債。?
二.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賈某某在被告人耿某某開設的賭場內賭博并欠下賭債。2015年10月12日上午8時許,賈某某在**醫(yī)院體檢時被被告人耿某某、孫某某強行帶至**路與**路交叉路口**側的**賓館房間內。耿某某與孫某某逼迫其還錢并不準其離開賓館。耿某某離開賓館后,孫某某叫張某丙(另案處理)到賓館與其一起看管賈某某。下午5時許,因賈某某未能借到錢,耿某某、孫某某、張某丙三人將賈某某帶至東營區(qū)**路**賓館。孫某某、張某丙在賓館房間內看管賈某某,孫某某用衣?lián)螝蛸Z某某逼迫其還錢。張某丙于次日凌晨離開賓館,孫某某在賓館繼續(xù)看管賈某某。次日上午8時30分許,張某丙再次趕到賓館看管賈某某,孫某某、張某丙在賓館房間內逼迫賈某某還債。賈某某聯(lián)系崔某乙向公安機關報警后,公安人員于9時30分將其解救。
三.尋釁滋事罪
1.2015年上半年,****大隊職工賈某某在被告人耿某某開設的賭場內賭博并欠下賭債。耿某某、孫某某等人多次到賈某某單位找其索要賭債未果。2015年9月份一天下午2時許,耿某某、孫某某在****大隊門口將駕駛著單位皮卡車的賈某某堵住,并將皮卡車鑰匙拔走。耿某某、孫某某逼迫賈某某還債未果遂將車鑰匙及車輛行駛證帶走,致使賈某某單位車輛在****大隊門口停放約20小時。
2.?2015年冬天的一天,被害人任某某因欠李某丙賭債,被告人耿某某帶領孫某某及多人(身份不明)找到任某某,將任某某帶上車,孫某某毆打任某某強迫其打欠條,然后耿某某、孫某某將任某某帶到一荒地,將任某某拖下車繼續(xù)毆打被害人任某某,強迫任某某寫下欠條后離開。后任某某被迫分兩次把6萬元錢交給孫某某。
3.被害人左某某在被告人耿某某開設的賭場內參與賭博并欠下賭債。耿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逼迫左某某償還賭債。2016年7月12日1時左右,耿某某到****廠***區(qū)找到正在值班的左某某,對左某某實施毆打。左某某報警后在派出所雙方達成和解。
4.2016年下半年的一個晚上,被害人朱某某與崔某甲、李某丙在馬某某賭場賭博,被告人耿某某為索要賭債、逼迫李某丙、崔某甲、朱某某到其賭場賭博,帶多人到馬某某賭場外毆打朱某某,并將三人帶到**賓館強迫三人打下欠條后離開。
5.?2016年下半年,夏某某在耿某某、范某某等人開設的賭場內賭博并欠下巨額賭債。耿某某、姜某某(另案處理)多次找夏某某催要賭債未果。2016年底,耿某某伙同姜某某、尚某乙(另案處理)等人竄至****廠**小區(qū)。耿某某打電話將夏某某約出商談償還賭債事宜。夏某某與耿某某等人因還債事宜發(fā)生分歧,姜某某、尚某乙等人上前將夏某某踹到在地并用拳腳對其實施毆打。后夏某某與耿某某商定還款八萬元錢。夏某某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現金等方式還給耿某某8萬元錢。
6.2017年初,被告人耿某某逼迫被害人崔某甲將其住房公積金提出還賭債,崔某甲將公積金提出后還給了他人。2017年初一天上午10時許,耿某某、張某甲將被害人崔某甲騙至東營區(qū)**路附近一處**樓辦公室,耿某某、張某甲、鐘某某及多名人員先后對崔某甲進行威脅、毆打,后三人離開,其他人繼續(xù)對其毆打拘禁,崔某甲被迫向孫某某借錢交給了對方一萬多元后離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耿某某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非法拘禁他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耿某某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其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孫某某參與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非法拘禁他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其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王勇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尚某甲參與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勇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以上的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寶璽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孫某某、王勇、尚某甲現羈押于山東省濱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7冊。
3.證人、鑒定人的名單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