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雨檢一部刑訴〔2020〕149號
被告人聶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423197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漢壽縣**街道**巷**號。因涉嫌容留賣淫罪,2020年8月24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1221973********,漢族,初中專科,無業(yè),住長沙市望城區(qū)**街道**村**組。因涉嫌容留賣淫罪,2020年7月28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聶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聶某某、王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聶某某、王某某,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聶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聶某某在自己經(jīng)營的位于長沙市雨花區(qū)**路**號的“**”足道店內(nèi)容留賣淫女提供賣淫服務,聘請被告人王某某擔任領班,負責管理店鋪,向嫖客介紹賣淫女并收取嫖資。同年7月27日凌晨2時許,民警對“**”足道店進行查處,現(xiàn)場抓獲被告人王某某及2對賣淫嫖娼人員鄒某某、隆某某、孫某某、蔣某某(均已作行政處罰)。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聶某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線索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鄒某某、隆某某、孫某某、蔣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聶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聶某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聶某某、王某某結伙,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聶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被告人聶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建議對被告人聶某某、王某某均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肖小晶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聶某某、王某某現(xiàn)押于長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貳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貳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貳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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