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中檢刑訴〔2020〕Z740號
被告人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243198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重慶市彭水縣人,住重慶市彭水縣**鎮(zhèn)**村**組**號。因犯搶劫罪于2006年10月31日被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1日刑滿釋放;因犯搶奪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2012年12月17日刑滿釋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4年6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聶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搶劫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聶某某原系重慶市渝中區(qū)滄白路**老火鍋店的傳菜員。2020年7月7日凌晨3時許,聶某某在該火鍋店聚餐飲酒后,因工作瑣事找火鍋店經理徐某某理論,并與其他員工發(fā)生爭吵。后聶某某跑到廚房持菜刀追逐徐某某、陳某某等人,眾人跑出火鍋店躲避。
后被告人聶某某持菜刀回到員工宿舍,找室友蒙某某索要手環(huán)和手機,隨即將手環(huán)扔在地上,將手機放回到桌上;聶某某又向室友郭某某索要手表和現金101元,并將手表戴在左手上,將現金放進褲兜內。
同日4時30分許,被告人聶某某在宿舍內被民警抓獲,查獲了作案工具菜刀、贓物手表和現金人民幣101元,并依法予以扣押。后民警依法將手表和現金人民幣101元依法發(fā)還給郭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菜刀照片、現金照片等物證;
2.戶籍資料、扣押清單等書證;
3.證人肖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徐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陳述;
5.被告人聶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聶某某持兇器追逐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聶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聶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對其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昌均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聶某某羈押于重慶市渝中區(qū)看守所;
2.案卷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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