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耿檢一部刑訴〔2020〕232號
被告人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3524197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臨滄市永德縣,住云南省臨滄市永德縣**鄉(xiāng)**村委會**組,無前科,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耿馬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次日被耿馬自治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馬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聶某某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7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1時許,被告人聶某某徒步帶領陳某某、羅某某等10人準備從中國清水河口岸旁的小道出境至緬甸,后遇緬方人員在中緬邊境界河設置有便橋的地方持槍值守,并提出每人需支付1萬元人民幣“過路費”方能通過,陳某某、羅某某等10人認為對方開價太高,遂讓聶某某帶領大家原路返回,返程途中即被巡查至此的公安民警當場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羅某某等十人的證言;3.被告人聶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圖及照片等;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同步錄音錄像視頻光盤10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聶某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鐵朝奎
檢察官助理:劉婷
(院?。?/span>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聶某某現(xiàn)羈押于耿馬自治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10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6.?證據(jù)目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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