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豐檢二部刑訴〔2021〕58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92419**********,漢族,**文化,司機,戶籍所在地**省**市**縣,住**省**市**縣**鎮(zhèn)**小區(q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由本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次日由豐城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21年2月24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豐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8時許,被告人肖某某駕駛粵S1X***商務車返回公司時,在**市**路**橋路段與被害人徐某某駕駛的無牌三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徐某某當場死亡和上述兩車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肖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徐某某不承擔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肖某某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并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相關書證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屬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肖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豐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偉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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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在家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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