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東檢二部刑訴〔2020〕173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106198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中國銀行北京**分行海淀**部客服,戶籍所在地北京市豐臺區(qū)**街**號**號,現住該地。因涉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經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決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該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4月14號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肖某某通過網絡定制虛假中國銀行定期存折一本,存折票面金額人民幣23000元,并交其母親陳某某保管。2019年10月30日17時許,陳某某持該存折到中國銀行某支行取錢,銀行工作人員發(fā)現后報警。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肖某某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涉案存折現扣押在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書證:中國銀行某支行出具的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存折復印件與照片;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包某某、邢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扣押筆錄;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銀行監(jiān)控錄像;6其他:到案經過、被告人肖某某人口信息。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無視國法,偽造銀行結算憑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金融票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幅度內對其判處刑罰,緩期執(zhí)行,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洋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現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肆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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