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黑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檢刑訴〔2020〕203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107261985********,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錦州市黑山縣,現住**鎮(zhèn)**小區(qū)**單元**室。因犯強奸罪于2005年8月23日被黑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黑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0時30分許,在黑山縣黑山鎮(zhèn)南廣場東側鎮(zhèn)安鄉(xiāng)委員會門前東側公路上,被告人肖某某駕駛遼G****2號小型轎車由南向東右轉彎行駛時與由東向西石某某駕駛的遼B****3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損壞。肖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石某某無責任。2020年10月26日肖某某與石某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2020年10月27日經黑山縣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檢驗報告,肖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兩次平均值為206.75mg/100ml。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傳喚至黑山縣公安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物證照片;2.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常住人口詳細、證明、協(xié)議書、刑事判決書等;3.證人證言:證人石某某、楊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黑山縣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現場檢測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被告人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過刑罰,可以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故建議對其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寧省黑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冰晶
檢察官助理:王姍姍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現羈押于黑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77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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