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贛章檢一部刑訴〔2019〕3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21196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nóng),案發(fā)時持“E”類駕駛證,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贛縣區(qū)**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9時45分左右,被告人肖某某飲酒后駕駛贛B*****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國道往贛州市贛縣區(qū)**大橋方向行駛,行駛至贛州市章某某**鎮(zhèn)**村**組路段時,與相對方向當事人張某某駕駛贛B*****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肖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張某某報警后,民警到達事故現(xiàn)場,對被告人肖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jié)果為133mg/100ml。隨后,民警帶其前往贛州市***醫(yī)院提取血樣并封存。2019年6月10日,經(jīng)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6.1mg/100ml。經(jīng)贛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大隊認定,被告人肖某某與當事人張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查獲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現(xiàn)場照片、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等書證;證人謝某某的證言;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理化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損傷程度司法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悅
2019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現(xiàn)在家。
2.本案卷宗貳冊、證據(jù)目錄壹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認罪認罰告知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