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晉檢一部刑訴〔2020〕302號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2021995********,漢族,大專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鎮(zhèn)**路**號,現住晉江市**鎮(zhèn)**棟**單元。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晉江市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2020年1月19日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7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酒后在晉江市**鎮(zhèn)**學府**號樓**單元與其女友盛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吵打架,后被告人肖某某報警。晉江市**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與輔警李某某等人出警到達現場后,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被告人肖某某情緒激動,用拳頭擊打輔警李某某左肩一拳,造成其左肩部挫傷。隨后,被告人肖某某當場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晉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李某某左肩部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案發(fā)后,被害人李某某對被告人肖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疾病證明書、諒解書、工作說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盛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晉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書;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證人、被告人的辨認筆錄等;
7.視聽資料:執(zhí)法記錄儀拍攝的關于案發(fā)現場的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肖某某在拘役三個月至五個月的幅度內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鴻瑜
檢察官助理:溫佳蕓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現監(jiān)視居住在晉江市**鎮(zhèn)**棟**單元。
2.卷宗三冊;證人名單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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